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患有抑郁症的员工,煽动其自杀,侵犯了《宪法》第五条第十款保障的人格权(亲密、私生活、荣誉和形象)。因此,用人单位有义务赔偿你的精神损失。 再生产 主管鼓励患有抑郁症的员工 自杀 该决定来自第四区(南里奥格兰德州)地区劳动法院第六小组,根据案情确认动法院作出的判决。委员会仅改变了赔偿金额,根据雇主代理人行为的严重程度,从 1,500 雷亚尔跃升至 5,000 雷亚尔。 令人毛骨悚然的提议 作者是一名电工,在一家专门从事电气系统的公司工作了大约一年。申诉人知道该员工被诊断为抑郁症。
有一次,领导当着其他同事的面 WhatsApp 数据 问提交人“是否想要一根绳子来上吊,因为他很沮丧”。 一审法官Bruno Guarnieri在确定赔偿时认为,老板的行为具有“任意性,不符合处理劳动关系所需的最低道德标准”。法官还强调,该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遏制或防止其他此类示威活动的发生。因此,雇主对其雇员在执行工作时或因执行工作而产生的行为负责。 向 TRT-4 提出上诉 双方对该决定提出上诉。该公司辩称,提交人没有遭受任何可赔偿的损害或损失。另一方面,该雇员声称判决中确定的赔偿金额(1,500 雷亚尔)过低。 TRT-4 第六小组维持了申诉人的上诉,将赔偿金额增加至 5,000 雷亚尔。

该案报告员、法官费尔南多·路易斯·德,该公司的行为是反法律和恶意的,以羞辱性的方式鼓励患有抑郁症的员工自杀。 “非法行为的做法变得显而易见,鉴于员工的个人领域在高度脆弱的时期受到严重侵犯,因此需要赔偿。法官在意见中表示,所分析的案件超出了雇主正常行使法定权力的可容忍限度,对申诉人在道德上造成了损害。 集体赔偿金额的增加是基于双方的财务状况、伤害的严重程度、合同期限(大约一年)以及类似案件中通常采用的价值。法参加了审判。 该过程还涉及其他请求。可以向高级劳工法院提出上诉。来自 TRT-4 新闻办公室的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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