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的意思是,提供融资的实体必须对申
请人的情况及其偿付能力进行评估,以向其发放贷款。 更重要的是,他们拥有必要的研究工具来做到这一点。初始估值是交易所总部、财务总部的固有步骤。而且,在我看来,这使得这种勤奋变得更加必要。 另一方面,对于消费者来说,在进行日常会计时明确要求专业知识则更加困难。 这里值得补充一点细微差别:在提供贷款时只评估信用风险是没有意义的——这是许多提供快速贷款的金融公司的做法——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,都有收入可以用来偿还贷款。满足要求、潜在义务。必须评估的是财务偿付能力,它反映了偿还债务的能力,之前扣除了个人和/或家庭开支。 事实上,对消费信贷和房地产行业的监管;规定贷款人有偿付能力评估的义务。 房地产危机之后,欧洲指令更加关注贷款责任,以避免可能的过度负债。 我们认为,在本 电话数据 案中,破产改革不符合欧洲准则,因为它只是评估债务人的行为。 阅读 TRLC 第 6 条第 487.1 条后,我们发现这一责任完全由债务人承担,因为债务人无法免除未清偿的债务。 令人震惊,同时具有讽刺意味的是,债权人本身可能未能履行授予信贷时评估偿付能力的义务,却可以阻止获得第二次机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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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终,债权人有权 以鲁莽或疏忽的方式获得债务为由,反对免除债务。 在分析的最后一部分中,我们希望指出我们认为将加深对这些线条的理解的内容。 消费贷款是一种联合合同,因为它为双方产生义务;因为这是一项双边业务。 好的工作很容易与双方的利益发生冲突,但对双方都有最低限度的要求。 当申请人就其情况欺骗贷款人时,我们就面临着一种不负责任的情况,必须以妨碍获得免责的方式受到惩罚,因为这直接且不合理地暴露了债务人的不诚实行为。 然而,当贷方在提供真实数据后,不负责任地响应您的请求并出于自身利益行事时,这种障碍不应是自动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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